一起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案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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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建设[1] 张式金[1] 

机构地区:[1]福建省惠安县卫生防疫站,362100

出  处:《中国公共卫生管理》2001年第4期340-340,共1页Chinese Journal of Public Health Management

摘  要:1违法事实 惠安县金城大酒店经营餐饮业,并设音乐茶座,内雇厨师2名,服务员4名,经营副食品的小卖部营业员1名.因未按期履行卫生许可证手续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26条、27条规定,从1998年的5月10日~1998年8月3日,曾向其发出3次书面通知,限於8月15日前履行上述义务,该店负责人拒不执行.

关 键 词:食品卫生 行政处罚 强制执行 

分 类 号:R155.5[医药卫生—营养与食品卫生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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