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将工作地点约定为全国的效力与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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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余春明 

机构地区:[1]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

出  处:《中国社会保障》2018年第12期62-63,共2页China Social Security

摘  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工作地点是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一般来说,双方对于工作地点的约定是具体、明确的,最常见的是约定为某个城市,如北京、南京。在实践中,一些在多个地方拥有工作地点的用人单位为便于在各地之间进行职工调动,而与职工在劳动合同中将工作地点约定为“全国”。用人单位试图通过这种约定,未来可以在各地区之间单方进行职工调动。

关 键 词:《劳动合同法》 约定 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 第十七条 必备条款 职工 

分 类 号: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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