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休产假后遭遇岗位变更可否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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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冠 

出  处:《劳动保障世界》2014年第7期49-49,共1页

摘  要:【案例】:2011年12月1日,黄某到某宾馆工作,双方于同日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2011年12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在人力资源岗位工作。工资按岗位工资执行。黄某职位为人力资源部副经理,岗位工资为2150元每月。黄某入职时,单位与黄某口头约定,

关 键 词:岗位工作 女职工 人力资源部 赔偿 产假 书面劳动合同 岗位工资 约定期限 

分 类 号:F273.1[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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