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出 处:《国内外香化信息》2014年第8期22-22,共1页Domestic-Overseas Flavor Fragrance Cosmetic Information
摘 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肉宝王”商标侵权案近日正式下达了终审判决书,驳回平度市瑞香源食品厂的上诉,维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肉宝王”商标由成立于2000年11月的青岛瑞可莱食品有限公司于2003年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申请,于2005年5月14日被核准使用。后被平度市某些生产厂家提出异议,异议理由为“肉宝王”为产品的通用名称而非商标。2009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驳回其异议申请,认定“肉宝王”为瑞可莱公司的注册商标,并非产品通用名称。
关 键 词:注册商标 食品香精 侵权案 判决 国家工商总局 咸味 高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
分 类 号:TS264.3[轻工技术与工程—发酵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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