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咸味食品香精商标侵权案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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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国内外香化信息》2014年第8期22-22,共1页Domestic-Overseas Flavor Fragrance Cosmetic Information

摘  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肉宝王”商标侵权案近日正式下达了终审判决书,驳回平度市瑞香源食品厂的上诉,维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肉宝王”商标由成立于2000年11月的青岛瑞可莱食品有限公司于2003年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申请,于2005年5月14日被核准使用。后被平度市某些生产厂家提出异议,异议理由为“肉宝王”为产品的通用名称而非商标。2009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驳回其异议申请,认定“肉宝王”为瑞可莱公司的注册商标,并非产品通用名称。

关 键 词:注册商标 食品香精 侵权案 判决 国家工商总局 咸味 高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 

分 类 号:TS264.3[轻工技术与工程—发酵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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