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模式下事实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的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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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蔡建辉[1] 徐文进[1] 

机构地区:[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中国劳动》2014年第10期49-51,共3页China Labor

摘  要:案情简介 甲公司是一家全国性快递公司,在各地有众多直营门店和特许经营门店。谷某与甲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操作员。2012年3月底,谷某离开甲公司。2012年4月,甲公司搬离了上海,乙公司迁入该场所。乙公司门店与甲公司使用统一装潢、统一服装、统一标识、统一呼叫系统,在物流上相互配合协作,并统一使用甲公司的快递配送管理系统。2012年6月1日,谷某重新进入该场所工作。后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谷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乙公司支付双倍工资。

关 键 词:特许经营模式 事实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 书面劳动合同 快递公司 识别 配送管理系统 案情简介 

分 类 号:F717.6[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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