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车辆夺取他人财物的刑法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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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曹燕飞[1] 殷勤[1] 顾建兵[1] 

机构地区:[1]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5年第10期28-29,共2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行为人驾驶车辆,瞬间加快车速,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排除反抗并乘机夺取财物的,其行为具有直接的人身暴力指向性,属于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不宜再以是否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区别认定抢夺罪、抢劫罪,而应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直接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关 键 词:他人财物 刑法 夺取 车辆 驾驶 评价 抢劫罪 公私财物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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