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视野下的荀子“礼法”观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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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红军[1] 沈玮玮[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  处:《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11年第2期163-168,共6页Anhui University Law Review

基  金:2006年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文化传统与法律变迁》(项目批准号为:06SFB2016);2007年广东省普通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创新团队项目《儒、法两家法律思想之分合及对中华法系的影响》(项目批准号:07JDTDXM82001)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礼"在苟子那里有两类意义:一类是礼义,指道德原则,"达爱敬之文,而滋成行义之美者也"(《荀子·礼论》)。另一类是礼法,指宗法等级制度,使"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苟子·富国》),这里的礼法便具有了最高准则的意义。而"法"在荀子思想中始终是作为规则的意义使用的。在荀子思想中,"礼法"第一次作为一个字词而使用,非荀子任意为之,也非偶然。它是在孔孟基础上,将礼做进一步外推,借用"义""类

关 键 词:礼义 宗法等级 礼论 将礼 道德原则 天人关系 儒家传统 明于天人之分 天命思想 外推 

分 类 号:B222.6[哲学宗教—中国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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