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批准退役至工作安置期间的退役军人是否适用《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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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芳宁[1] 

机构地区:[1]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出  处:《中国劳动》2015年第8期56-57,共2页China Labor

摘  要:李某,男,1999年12月入伍,2011年12月经批准退出现役。作为三级士官,退役时,李某选择的安置方式为“国家安排工作”。从2012年5月开始,李某在某军事院校直属干休所(以下简称干休所)从事驾驶员工作,干休所按非现役工勤人员的工资标准为其发放报酬,直至2015年4月李某因个人原因离开。离开后,李某以干休所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为由,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依据《劳动法》第十四条,驳回李某的仲裁申请。李某不服,依法提起诉讼。

关 键 词:《劳动法》 退役军人 工作安置 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仲裁 社会保险费 三级士官 安置方式 

分 类 号:F842.67[经济管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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