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权利的代位清偿与代位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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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国良 周春梅[2] 张坤世[2] 侯玲玲[3] 

机构地区:[1]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3]深圳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劳动》2016年第1期53-57,共5页China Labor

摘  要:案情简介王某于2014年8月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某机械公司支付2014年2月、3月的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王某称:公司无故欠发2014年2月、3月的工资,期间多次催促均未得到明确答复。2014年6月3日,鉴于公司欠薪,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的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需要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王某向公司提交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并于当日离开公司。

关 键 词:劳动合同 工会组织 机械公司 代位清偿 劳动权利 单方解除 代位追偿 代位权 追偿权 用人单位 

分 类 号:F842[经济管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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