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实施效果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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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薇[1] 

机构地区:[1]西安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出  处:《财会月刊》2016年第6期105-109,共5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基  金:陕西省教育厅项目"上市公司所得税准则(2006)实施效应研究"(项目编号:12JK0060)

摘  要:《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cAs18)的实施,是我国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起始,大量文献对CAS18中所得税费用的计算、暂时性差异的判定、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运用做了研究。2014年修订的准则中不包含CAS18,也就是说,2007年以来,上市公司一直执行的是2006年颁布的所得税准则。基于此,本文从2007~2014年我国A股上市公司的所得税费用、应交所得税与利润总额关系来分析CAS18的实施效果。本文从理论上对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中的递延所得税对所得税费用的影响作了分析,指出递延所得税项目对所得税费用的影响并非是完全独立的;3X2000~2006年与2007~2014年实施CAS18前后两个阶段的数据可以看到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实施后的结果,认为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更好地满足了会计核算与税法统一的要求。

关 键 词:CAS 18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所得税费用 应交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 

分 类 号:F275[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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