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购商品房预抵押登记及开发商阶段性保证效力的认定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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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劼 

机构地区:[1]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6年第14期4-7,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商品房按揭贷款中已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且已具备物权登记条件的,银行能否对商品房行使优先受偿权?商品房预售合同与按揭贷款合同一并审理时,被法院判决一并解除两个合同后,银行的按揭贷款由房产开发商偿还还是由购房人即借款人偿还?以上这些法律问题在实践中存在重大争议。由于此类案件的处理对按揭贷款及商品房交易市场的发展会产生重大影响,故包括银行、开发商、广大购房者在内的社会各界均十分关注该类案件的审理情况。本期刊发了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三地的不同案例,并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司伟法官对此问题进行了解答,提出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权利保护的可选择路径,以实现银行、开发商、购房人三方利益的平衡司法保护,希冀解决此类案件的实践争议,统一裁判尺度,指导同类案件的审理。

关 键 词:预购商品房 房产开发商 抵押登记 商品房预售合同 按揭贷款 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 预告登记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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