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损失税前扣除需要税务机关审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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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邹建华 

出  处:《纳税》2010年第5期24-25,共2页Tax Paying

摘  要:问:我是一家保险企业的办税人员.2008年初,我公司与近20余家客户签订了债务重组协议,只要这些客户在2008年12月底以前还清欠缴的保费90%以上,并且2009年还在我公司购买保单,我公司就免除这些客户其余10%的欠款.协议执行后,2008年我们全年共免收客户的欠款469万余元.2009年5月初,我公司在进行200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国家税务总局正好下发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其中明确规定: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这里并未规定要求对损失进行报批,因而我们将损失直接扣除了.但是今年,税务稽查局在检查时提出,我公司的处理是错误的,必须在报批后才能进行扣除,因而认定我公司少缴纳了企业所得税,除了要我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之外,还要缴纳税款滞纳金.请问,债务重组损失究竟是报批后扣除还是直接扣除?

关 键 词:债务重组损失 税务机关 税前扣除 2008年 企业所得税 2009年 审批 保险企业 

分 类 号:F275[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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