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劳动者因工受伤后签订解除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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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夏群佩 赵敏丹 

机构地区:[1]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出  处:《中国劳动》2016年第7期56-57,共2页China Labor

摘  要:2014年5月5日,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被告安排原告在被告公司工作,合同期从2014年5月5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试用期为60天,试用期内每天报酬80元,试用期满后每天报酬100元。被告为原告缴纳了工伤保险费。2014年6月29日,原告因工受伤,花费医疗费已由被告支付。2014年7月51日,原告出院(医嘱休息5个月),同日,原、被告签订解除《解除协议》,约定:因工伤事故原因,被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

关 键 词:因工受伤 协议 劳动者 工伤保险费 效力 《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关系 试用期 

分 类 号:D922.5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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