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者属性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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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叶婷婷[1] 

机构地区:[1]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9

出  处:《现代商业》2016年第23期172-173,共2页Modern Business

摘  要:我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劳动者分属不同的范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其自身的地位、任免的制度、与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等方面的差异性而具有不同于受劳动法保护的"劳动者"的性质。我国需要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明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性质以及其与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逐步完善我国按劳分配制度下不同的再生产对象的生产和再生产制度。

关 键 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劳动者 

分 类 号:F272.91[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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