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哲学体系的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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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于立深[1]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法学院

出  处:《公法研究》2004年第1期320-343,共24页

摘  要:冯友兰先生说:"哲学是人类精神的反思。所谓反思就是人类精神反过来以自己为对象而思之。"经过100多年的反复和努力,中国法哲学研究初见成效,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构筑了独立的法学范畴体系和话语结构,使法学从其他学科中分离出来;二是形成了独特的法律思维方式,使法律同其他社会现象区别开来,并形成颇具影响力的学术力量以指导社会按照法治的要素重塑利益结构。但是,囿于复杂的社会因素,中国法理学(尤其是宪法法理学)对公共权力的合法性和运行机制缺乏整体性的。

关 键 词:法哲学 公法契约 法律思维方式 法学方法论 冯友兰先生 体系建构 公法学 社会因素 现代民法 中国法学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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