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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浩琼[1]
机构地区:[1]福建师范大学音乐学院
出 处:《中国音乐学》2017年第2期75-83,共9页Musicology in China
摘 要:从两汉到明代,对于有品弹弦乐器而言,始终没有出现过类似对琴的弦长、徽位音、按音等具体尺度的记载,直至清代乾隆御制《律吕正义后编》,才有了对琵琶、二弦等有品弹弦乐器的全弦长以及各品柱弦长的详细记载。这对于有品弹弦乐器的音律研究,弥足珍贵。乾隆御制《律吕正义后编》所载之四象(相)十三品琵琶、十七品二弦二者弦度比之同一,且"以《史记》三分损益之法"顺推宫声所生之前六音,与"《管子》四开之法"逆推变徵所生之后六音,合而为十二音,即十二律。此十二律实为"五度相生律",亦可谓是传统与西学的融合。乾隆御制《律吕正义后编》琵琶、二弦的象、品的律位设置,直观为黄钟均清商音阶,而以夹钟为宫,则是蔡元定所谓"燕乐以夹钟收四声",葛见尧《泰律·外篇》所云"徵不立调,西凉之制;夹钟为宫,清商之余"之明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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