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倍工资补偿请求的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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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蔡昌 

机构地区:[1]江苏省兴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出  处:《中国社会保障》2017年第7期60-60,共1页China Social Security

摘  要:案例胡某、张某同为江苏省某机械有限公司职工,先后于2014年10月上旬、2015年11月中旬开始到该公司上班,从事电焊工工作,二人一直未与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每人月工资均为4500元。2017年1月20日,公司开始放春节年假,二人与公司其他职工均离开工作岗位回家过春节。2017年2月6日公司正式复工,但没有通知他们上班。二人于2017年5月将公司诉至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给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补偿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关 键 词:工资补偿 书面劳动合同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司职工 时效 解除劳动合同 口头约定 工作岗位 

分 类 号:F249.26[经济管理—劳动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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