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预告登记纠纷案件的相关问题  被引量:1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夏正芳[1] 顾韬[1] 

机构地区:[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7年第31期41-45,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关于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效力评价,应当以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为视角,分别从抵押合同是否生效和抵押权是否成立两个方面对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进行评价。在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一般应当认定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并未成立。抵押权预告登记设立后,如果预登记不能转化为本登记的,权利人从物权保护的路径寻求救济存在一定障碍,但可以抵押合同未得到实际履行为由而寻求合同救济,并在一定条件下行使优先受偿权。主债权既存在抵押担保也存在其他保证担保的,抵押权最终未能设立,并不必然对其他保证人的担保责任产生影响。

关 键 词:预告登记 抵押权 纠纷案件 负担行为 法律效力 抵押合同 合同救济 优先受偿权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