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被单位降职而提出辞职,能否索要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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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颜东岳[1] 廖春梅[1] 

机构地区:[1]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出  处:《就业与保障》2018年第11期7-7,共1页Employment and Security

摘  要:小保:我与一家公司的劳动合同约定:我担任总经理助理,月工资8000元,合同期为五年。合同履行两年后,公司决定将我降职,月工资降为4000元。我对公司处理不满,就向公司提交了辞职信,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是我不服从安排并主动离职,无权索要任何补偿。

关 键 词:经济补偿金 辞职 解除劳动合同 单位 总经理助理 合同约定 合同履行 主动离职 

分 类 号:D630.3[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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