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从事网络支付结算业务的刑法规制探讨——以全国首例“花呗套现”入刑案为蓝本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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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叶青 黄亚 

机构地区:[1]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401120 [2]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400000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18年第12期17-22,共6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支付结算业务是指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从事的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金融特许专营业务,《刑法》第225条第3项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是指违反金融行政法规、侵犯支付结算金融管理秩序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利用网络非法经营"花呗套现业务"的本质是一种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支付业务的行为,也即是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情节严重的应纳入刑法规制。

关 键 词:支付结算业务 刑法规制 网络 套现 金融管理秩序 蓝本 首例 资金清算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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