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待遇规定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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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德志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公民与法治》2018年第7期40-42,共3页

摘  要:一、工伤一次性待遇与安置费能否兼得【问】一煤炭国营企业职工,1988年因工受伤,一直未做劳动能力鉴定,其受伤后一直在原企业工作。原企业于2015年11月申请破产。现经劳动能力鉴定,该职工伤残等级为5级。破产清算组向其发放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安置费。现在其又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主要是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请问:能否再给他这两项待遇?怎样处理比较合理?【答】根据《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后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33号)规定,对自谋职业的发放一次性安置费,领取了一次性安置的人员不属于失业,不能享受失业保险金。由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必须是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才能享受,因而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的人员不应享受这两项待遇。

关 键 词:工伤待遇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伤残就业补助金 劳动能力鉴定 解除劳动关系 破产清算组 失业保险金 医疗补助金 

分 类 号: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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