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域性主体:从明见性到伦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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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昊宁[1] 

机构地区:[1]黑龙江大学,黑龙江哈尔滨150080

出  处:《黑龙江教育(理论与实践)》2018年第3期30-31,共2页Heilongjiang Education:Theory & Practice

基  金: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境域性主体与伦理"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7ZXD257

摘  要:在胡塞尔那里,明见性不仅具有存在论意义,而且具有伦理学意义。就其所指的乃是绝对存在的境域而言,它具有存在论意义;就其对人的生活具有指导、示范的作用与意义而言,它又具有伦理学意义。这样一来,当明见性与自我统一起来的时候,自我相应地也具有了伦理性,亦即伦理主体。

关 键 词:明见性 境域 伦理 

分 类 号:B516.52[哲学宗教—外国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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