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王彦明[1] 王红云[1] Wang Yanming;Wang Hongyun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2019年第8期119-135,共17页Law Science
基 金:吉林大学廉政建设专项研究课题“国有企业高管利益输送行为法律规制研究”(项目号:2015LZY040);吉林大学廉政智库创新团队建设项目“腐败的法律控制机制研究”(项目号:2017LZZKY009)的部分研究成果
摘 要:近年来,国企高管自定薪酬引发的高管超额薪酬问题备受社会关注,其不仅影响到普罗大众对分配公平的感受,而且也影响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为此,国家不断深化国企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采取了一系列"限薪"措施,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管窥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高管薪酬仍可发现,国企高管自定薪酬的问题依然存在。面对当前对国企高管自定薪酬的规制路径尚存在高管薪酬决定和业绩考核机制失灵、薪酬标准不合理、薪酬信息披露不充分、薪酬追回制度不健全等弊端,可依据国企高管自定薪酬的相关理论,结合现行规制路径的不足,以阻断国企高管与所有者的利益冲突、压缩内部人控制的空间和强化对国企高管的监督为方向,通过事前防范和事后矫正两条路径,保障薪酬产生的合理性或矫正已产生的不合理薪酬,从而有效地解决国企高管自定薪酬问题在设置相关法律规则时应注意平衡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避免在必要限度之外的介入。
关 键 词:国企高管 自定薪酬 薪酬决定 业绩考核 薪酬标准 信息披露 薪酬追回
分 类 号:F272.92[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F276.1[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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