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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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民主与法制》2019年第39期62-63,共2页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

摘  要:因为岗位取消而解除劳动合同,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关 键 词:解除劳动合同 普法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内容 工作岗位 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劳动者 

分 类 号: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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