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时制不能成为企业“变相剥削”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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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戴先任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职工法律天地》2020年第1期55-55,共1页

摘  要: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根据法律规定,除了“朝九晚五”的标准工时制,工时制度还有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这两种属于特殊工时制,需要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后才可实施。有职工“吐槽”,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制,没有考勤和工时要求,却常加班到深夜。

关 键 词:劳动行政部门 工时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制 朝九晚五 特殊工时 标准工时制 不定时工时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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