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证明,用人单位应如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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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谢炳城 

机构地区:[1]深圳华创印刷有限公司

出  处:《人才资源开发》2020年第1期59-59,共1页

摘  要:案例:丁某于2015年3月入职某公司,任制品部二组组长,双方签订了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17年8月,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组织架构和各岗位人员进行调整,其中,制品部二组与四组合并,经公司综合评估,决定由原四组组长刘某出任合并后的组长,丁某则调任制品部物料员,保留组长职级,原组长工资待遇不变。丁某拒绝调职,未前往新岗位工作。沟通未果后,公司多次给丁某下发限期到岗通知、书面警告,丁某依然拒绝到岗。2017年11月,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丁某的劳动合同。为了“惩罚”丁某,公司拒绝给其开具离职证明。丁某遂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依法开具离职证明等权利。劳动仲裁委支持了丁某要求公司依法开具离职证明的诉求。

关 键 词:违反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 劳动仲裁 岗位人员 职级 赔偿金 工资待遇 用人单位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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