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附记内容不规范,能否撤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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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钟京涛 

机构地区:[1]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

出  处:《中国不动产》2020年第2期54-55,共2页China Real Estate

摘  要:2014年10月,王某以其所有的A房产作抵押,向杨某借款200万元,但由于A房产价值低于借款额,双方在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中约定用张某的B房产作余额抵押。合同订立后王某与杨某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抵押登记申请,登记机构收取了双方登记申请、身份证明、A房产所有权证、抵押借款合同等材料后为其办理了抵押登记(以下简称诉争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中除记载了抵押权人杨某、抵押人和房产权利人王某、A房产坠落、债权数额等内容外,还在附记中载明:“余额抵押,根据抵押合同约定,另有张某的B房产共同为200万元债权担保。”

关 键 词:抵押登记 抵押合同 借款合同 合同订立 抵押权人 不动产登记 身份证明 登记机构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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