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背景下预告登记的新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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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季峰 

机构地区:[1]江苏省盐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出  处:《中国不动产》2020年第9期11-14,共4页China Real Estate

摘  要:我国《物权法》第20条和即将施行的《民法典》第221条都明确了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然而,自2007年我国《物权法》确立此项制度以来,实践中预告登记应用范围除预购商品房外却不够广。

关 键 词:《民法典》 不动产物权 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 登记机构 互联网 《物权法》 预购商品房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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