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劳动合同不能损害劳动者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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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茜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劳动保障世界》2020年第28期62-63,共2页

摘  要:案例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随意调动劳动者的岗位某IT公司经过产品研发阶段,终于取得了成果,并申请了专利投入市场。由于市场上的竞争压力,公司调整了战略部署,裁减研发中心技术人员,成立了售后服务部,部分研发中心的人员转为售后服务人员。洪某原是研发人员,对公司的调整产生反感,不愿到售后服务部上班,并找到了人力资源部理论。人力资源部经理告诉洪某:“你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就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调整你的工作岗位,你应当服从,这是企业的用人自主权”。要求洪某立即到售后服务部上班。

关 键 词:劳动合同 用人自主权 劳动者权利 售后服务人员 人力资源部 工作岗位 用人单位 技术人员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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