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银行资金及其下游犯罪的定性  

Determining Nature of Obtaining Bank Fund by Fraud and Its Downstream Cr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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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长坤[1] 张亚男 Li Changkun;Zhang Yanan

机构地区:[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0年第35期32-35,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使用虚假证明材料或提供虚假担保等方式欺骗金融机构签订虚假合同,进而骗取金融机构资金的,应当根据骗取资金的性质,区分认定为贷款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骗取的资金系信贷资金的,不论发放贷款方式如何,均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骗取的资金系金融机构因购买理财产品等支付的非信贷资金的,由于损失并非因发放信贷资金造成,故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与合同作骗罪对应的下游犯罪分别为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下游犯罪人明知系犯罪所得但对具体来源缺乏明确认识时,应当根据犯罪所得实际对应的上游犯罪区分认定为洗钱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关 键 词:贷款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 下游犯罪 定罪处罚 洗钱罪 上游犯罪 犯罪所得 区分认定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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