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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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学智[1] 

机构地区:[1]青海省文化馆社团管理部

出  处:《群文天地》2021年第2期61-63,共3页

摘  要: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群体、团体、个人等视为文化遗产并且自发进行各种表演、实践活动形式所借助于使用的实物、工具、文化场所或工艺品等。由此定义,我们可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概括为以下几种类型:一、表现形式和口头传统;二、社会实践或节日活动;三、表演艺术;四、传统的手工艺;五、关于宇宙、自然的知识实践。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笔十分宝贵的精神财富,也是我国传统民族文化发展的重要根基,对于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事业的建设而言具有十分积极的促进作用。因此,我国应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尽快完善相应的法律保护工作,不断提高人们的文化认同意识,增强社会凝聚力,以便更好地促进非遗法律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进而有效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繁荣、稳定发展。

关 键 词:社会凝聚力 非物质文化遗产 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传统民族文化 文化场所 认同意识 促进作用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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