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行为的刑法规制--以青岛市2014~2020年刑事判决书为样本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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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董桂武[1] 丛祎 

机构地区:[1]青岛大学法学院,山东青岛266071

出  处:《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21年第1期79-85,共7页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C.P.C Qingdao Municipal Committee and Qingdao Administrative Institute

基  金:第一作者主持的2019年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年度一般项目“深化金融体制改革背景下民间融资刑事风险的科学设定”(项目编号:19CFXJ03)的研究成果之一.

摘  要:从对青岛市2014~2020年非法集资案件刑事判决书的分析来看,非法集资案件数量逐年增长,增势逐渐趋于稳定;涉及的罪名主要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犯罪手段多样,虽多以公司形式进行,但较少被认定为单位犯罪;涉案人员众多并且涉案金额巨大,被害人损失多且难以挽回.非法集资犯罪刑法规制的难点在于罪与非罪的区分、此罪与彼罪区分时间界点的确定、犯罪数额的确定和涉案财产的处置程序等.非法集资行为刑法规制应注意以下几点:前期向亲友借款吸收资金应认定为合法的民间借贷;“朋友的朋友”应认定为“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集资诈骗罪变化的“非法占有目的”的变化“点”,应为公司无法通过盈利来履行合同约定的月息和服务或者突然开展不正常公司经营活动的时间点;犯罪数额应以审计金额为基础,结合被害人提供的证据综合认定;民刑结合解决财产权权属争议;建立刑事资产管理人制度管理涉案财产.

关 键 词:非法集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集资诈骗 

分 类 号:D91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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