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离职证明 用人单位不可“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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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龚勇超 程惠炳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法庭内外》2021年第6期58-59,共2页Inside & Outside of Court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这就是大家常说的“离职证明”,是用来证明劳动者已与上一家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关 键 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用人单位 离职 终止劳动合同 解除 劳动者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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