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6”模式可以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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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话枚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人民周刊》2021年第17期18-18,共1页People’s Weekly

摘  要:春有百花秋有月,夏有凉风冬有雪。可在工作生活节奏不断加快的当下,多少人由于长期加班,无暇欣赏这人间好时节?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向社会公开发布10个超时加班典型案例,明确“996”式的工作制违法,并进一步明晰工时及加班工资的法律适用标准。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然而在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漠视相关法规,有的直接将延长法定工作时间写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有的衍生出“弹性工作制”“大小周”等隐形“996”工作模式。

关 键 词:延长工作时间 生产经营需要 超时加班 弹性工作制 适用标准 加班工资 法定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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