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基数标准该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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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璐 

机构地区:[1]安徽省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院

出  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2021年第9期48-50,共3页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摘  要:案情简介孔某于2016年8月1日入职合肥某食品公司,担任质检员职务。双方于入职当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6年8月1日-2021年7月31日,月工资7500元。2020年3月,孔某感到身体不适,后经医院诊断为肺结核。根据医嘱,孔某自2020年3月20日开始休病假。2020年7月20日,孔某病愈返岗,共休病假4个月,期间单位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即1240元/月发放孔某医疗期工资。

关 键 词:劳动合同 医疗期 最低工资标准 合同期限 病假 经济补偿金 质检员 肺结核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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