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不过三”缓惩罚 少“加”多“减”自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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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田占芳 

机构地区:[1]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职业技术教育中心

出  处:《新班主任》2022年第2期5-6,共2页

摘  要:2021年3月1日,教育部制定颁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正式施行。根据《规则》,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教师可以按照学生违规违纪情节的轻重实施不同程度的教育惩戒。虽然有规可依、有据可查,但在教育实践中,何为“确有必要的情况”?如何界定违规违纪情节的轻重?家长不接受惩戒怎么办?一系列问题仍然考验着教师的育人智慧,稍有不慎,可能会引发家校矛盾,还可能对学生及教师造成伤害。所以,在不同的时间、场合,教师应根据学生的错误程度以及个性特点等,灵活机智地选择不同的惩戒方式,并努力将惩戒的副作用降到最低,既要保护学生的自尊心,又要让学生长记性。当然,适合的惩戒方式是教师在长期的教育教学实践中探索出来的。本期,我们围绕“如何把握教育惩戒的尺度”展开讨论。

关 键 词:《规则》 教育教学实践 教育惩戒 惩戒方式 违规违纪 中小学 学生的错误 自尊心 

分 类 号:G63[文化科学—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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