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业绩不达标须自行离职”,这样的约定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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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本栏编辑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党的生活(黑龙江)》2022年第4期58-58,共1页

摘  要:来信编辑同志:我是哈尔滨市的一名市民。2021年7月6日,我通过应聘进入某公司担任销售部客户经理,合同期限为三年,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后,我的销售业绩一直未能达到公司绩效合格标准。2021年11月13日,应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要求,我与公司签署了《员工绩效改进计划》,约定在随后三个月的观察期内,如仍未能完成绩效目标,须自行离职。

关 键 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销售业绩 绩效改进 公司绩效 合同期限 合格标准 员工业绩 绩效目标 

分 类 号:F27[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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