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设立对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波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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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付承晨 

机构地区:[1]安徽大学

出  处:《上海房地》2022年第8期46-49,共4页Shanghai Real Estate

摘  要:适逢住房保障制度改革之际,我国《民法典》首次将居住权明确列为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从而维护弱势群体基本居住权益,为“住有所居”政策性指导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托。然而,新兴权利的出现可能导致旧有权利格局的失衡。例如,同一处住宅上同时存在居住权与抵押权,则两者易发生权利冲突。此外,由于居住权登记制度的不明晰与抵押房产执行条件的复杂性,居住权设立使住房抵押贷款的审批产生了较大风险。基于此,笔者认为,应完善居住权登记方式及内容,增加抵押人必要的承诺义务与通知义务,重点打击居住权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情形,尽可能地削弱居住权对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波及程度。

关 键 词:居住权 抵押权 住房抵押贷款 恶意串通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F299.23[政治法律—法学] F832.4[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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