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行使学生管理权的困局与突破  

Dilemma and Breakthrough of Exercising of Primary and Secondary School Teachers’ Student Management 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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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金玲[1] 王吉林[1] CHEN Jin-ling;WANG Ji-lin

机构地区:[1]天津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天津300457

出  处:《教学与管理》2022年第34期34-39,共6页Teaching and Administration

基  金:2021年度天津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民法典背景下天津市中小学教师权益的法律保障研究”(HHE210368)的研究成果。

摘  要:近年来出现了中小学教师不敢管学生的教育“怪”象。随着学生权利不断增加,教师的学生管理权不断削弱,中小学师生权利保护失衡。教师行使学生管理权引发与学生及家长、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的纠纷凸显出教师与学生之间、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与教师之间的管理边界不清晰。中小学教师陷入“自我伤害”的困局,无奈选择放弃学生管理权。为突破困局,国家通过修订《教师法》和制定《中小学教师依法执教行为规范》以平衡师生权利,明确教师管理尺度,加强教师的自我保护和事前防护,规范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法院对教师的处罚权限,使我国中小学教师能安心依法行使学生管理权。

关 键 词:中小学教师 学生管理权 《民法典》 教育惩戒 依法执教 

分 类 号:G637[文化科学—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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