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洗钱及上下游犯罪行为的准确认定  被引量:1

Accurate Determination of Money Laundering by Oneself and Upstream and Downstream Criminal Behavi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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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江珞伊 石魏 Jiang Luoyi;Shi Wei

机构地区:[1]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2]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3年第20期8-12,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行为独立入罪,标志着我国洗钱罪的结构转型,现阶段洗钱罪已逐渐脱离影响司法正常活动的赃物犯罪,其法益应理解为金融管理秩序与上游犯罪的保护法益,进而区别于事后不可罚行为。自洗钱与非洗钱可通过是否使财物性质发生“化学反应”及结果上是否侵害金融安全法益来判断;上游犯罪行为人与他人在事前具有洗钱合谋,具体构成上游犯罪还是自洗钱的共犯,应以他人是否仅就洗钱进行合谋,及是否实质影响洗钱行为的计划制定来具体区分。

关 键 词:金融管理秩序 上游犯罪 洗钱行为 刑法修正案 犯罪行为 洗钱罪 自洗钱 保护法益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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