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期权不可代替竞业限制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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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博文 李湉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法庭内外》2023年第7期12-13,共2页Inside & Outside of Court

摘  要:在实践中,有些企业出于减少现金支出等目的,将股票期权约定为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经济补偿,作为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对价。这样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便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让我们一起看看法院如何认定。

关 键 词:竞业限制 现金支出 股票期权 补偿金 认定 约定 义务 劳动者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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