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物权期待权与抵押权冲突之裁判路径探究 以《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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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凌 

机构地区:[1]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出  处:《中国审判》2024年第2期84-87,共4页China Trial

摘  要:由于我国对不动产物权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在房屋买卖过程中,自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至办理产权过户往往需要一段时间。若出卖人未告知房屋被抵押事实或出卖人将房屋出卖后另行设定抵押,即便买受人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并已实际占有房屋,在执行程序中,房屋仍存在被抵押权人拍卖以实现抵押权的风险,故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不动产物权期待权与抵押权之间的权利冲突尤为常见。

关 键 词:房屋买卖合同 不动产物权 抵押权人 执行异议之诉 买受人 路径探究 执行程序 权利冲突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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