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辞职 不能“说走就走”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薛霁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2024年第2期13-15,共3页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摘  要: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离职的时候,是不是可以“说走就走”呢?事实上,因为任性离职,会让企业生产经营陷入被动甚至造成经济损失,劳动者任性离职,还很可能招来赔偿责任。

关 键 词:解除劳动合同 书面形式 企业生产经营 《劳动合同法》 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 离职 任性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