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宅基地“使用权”分置实现的二元制度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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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袁震[1] 

机构地区:[1]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出  处:《民商法论丛》2024年第1期3-33,共31页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Review

基  金:陕西省教育厅青年创新团队建设科研计划项目“宅基地三权分置权利构造与权利运行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1JP134);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三权分置视阈下农地财产权利融资担保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8BFX154);西北政法大学省级青年创新团队科研项目“农村土地财产权益融资担保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SJTD20230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遵循潘德克顿法学基本民事财产权利物权与债权相互区分的体系划分,宅基地“使用权”分置实现应同时形成以宅基地租赁权为主体的债权法律制度与可命名为宅基地地上权的物权法律制度,并使两者并行存在且相互补充。物权性宅基地地上权的创设是宅基地“使用权”分置实现的关键所在,该项制度的创设不违背一物一权原则,也符合物权优先效力的理论。共享村落等建设中的宅基地租赁权利的超越实践、宅基地权利入股实践等显示,宅基地地上权正在作为习惯性物权形成。宅基地地上权可以应用到合作建房、农民住宅权利抵押等领域,有助于充分实现农民及其他社会民事主体的住宅财产权益。

关 键 词:宅基地使用权 租赁权 宅基地地上权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2.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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