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未履行约定的就业情况报告义务是否对竞业限制协议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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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谢勇 

机构地区:[1]安徽省庐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出  处:《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2024年第5期42-42,共1页

摘  要:【案情】2015年10月,邢某在某公司工作,担任网销顾问岗位。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协议约定:“邢某离职后二年为竞业限制期间。邢某离职后,必须于每月30日前向公司提交书面就业状况报告,公司在收到该书面报告并核实就业情况后,再向邢某支付当月竞业补偿金。如果邢某未按要求提交书面就业状况报告,则视为放弃当月补偿金,但仍然要按照协议履行竞业限制义务。”2018年10月,邢某离职后,未按照协议约定每月向公司书面报告就业状况,并入职了与原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

关 键 词:竞业限制 就业状况 补偿金 报告义务 劳动者 

分 类 号:D922.5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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