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具有多段相同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并离职的工伤保险责任主体之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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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利耸 周静 

机构地区:[1]许昌中院民四庭 [2]许昌中院研究室

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24年第3期55-59,共5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裁判要旨。职业病具有潜伏性、迟发性的特点,劳动者在多家用人单位工作期间接触相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会出现离开用人单位后才被确诊为职业病的情况。若用人单位未提供自身不负工伤责任的有利证据,可依据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中载明的用人单位确定工伤保险责任单位。

关 键 词:职业病危害因素 用人单位 工伤保险责任 裁判要旨 潜伏性 工伤责任 劳动者 迟发性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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