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园社家协作,保障学前儿童保教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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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薛二勇[1,2,3,4] 

机构地区:[1]北京师范大学 [2]中国管理科学学会专业委员会 [3]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 [4]中国教育学会专业委员会

出  处:《北京教育(普教版)》2024年第9期31-32,共2页Beijing Education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二审稿中增设“学前儿童”专章,旨在突出对学前儿童的权益保障。学前儿童在年龄上尚小,在体质上还有许多身体屏障尚未建立,在知识经验和认知上还处于初步萌发阶段,其对健康风险、外在危险、自我与别人的关系、现实与想象之间的链接,具有不清晰的认知。学前教育是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特殊阶段,即学前教育阶段除了教育之外,还有保育的要求。鉴于学前教育的特殊性质,政府、幼儿园、社会、家庭对学前儿童负有特殊照顾的义务和责任。

关 键 词:学前儿童 学前教育 萌发阶段 特殊照顾 审稿 幼儿园 健康风险 

分 类 号:D922.16[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G619.2[政治法律—法学] G616[文化科学—学前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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