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吗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王林虎 

机构地区:[1]四川省内江市人社局

出  处:《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2024年第9期53-53,共1页

摘  要:2023年3月,吴某应聘到某电子器械有限公司上班,约定为期3个月的试用期。因其属于外来务工人员,该公司负责人认为其流动性较强,为了避免给公司管理带来麻烦,便与其口头约定等试用期满后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试用期满后,吴某以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提出辞职,随后要求补缴试用期3个月的社会保险费。

关 键 词:书面劳动合同 外来务工人员 社会保险费 口头约定 试用期 流动性 劳动者 缴纳 

分 类 号:D922.182.3[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