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罪的规范基础与司法认定原则  被引量:4

The Normative Basis and Judicial Determination Principles of Money Laundering Cr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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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新[1] WANG Xin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法律评论》2024年第6期27-41,共15页China Law Review

摘  要:对于洗钱罪法定七类上游犯罪的内涵认定,但应立足于洗钱罪与上游犯罪之间的辩证关系,转变为“行为说”进行本质认定,并在刑事程序上赋予办理洗钱案件的相对独立性。“掩饰、隐瞒”是认识洗钱罪客观方面的基础,并且要遵循“禁止重复评价原则”,防止不适当地扩大洗钱罪的适用范围。在自洗钱入罪后,对于洗钱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应区分“自洗钱”与“他洗钱”两种类型分别认定。对于“他洗钱”,在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立场上,司法机关依然需要认定行为人主观认识的成立。在洗钱罪没有设置入罪门槛的情形下,对于追诉标准、情节严重等问题的罪量认定,应防止机械司法操作,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础上进行把握。

关 键 词:洗钱 上游犯罪 罪质构造 禁止重复评价 主客观相一致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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