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试用职工再解聘企业被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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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观法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职工法律天地》2024年第11期7-8,共2页

摘  要: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进一步相互了解、选择而在劳动合同履行期内约定的一定时间的考察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规则作出了规定。试用期的设立保障了用人单位筛选员工的用工自主权,但它不应成为劳动者权利受到侵犯的“随意期”。企业滥用试用期不仅会导致劳动者权利受损,而且亦要承担责任。

关 键 词:用工自主权 用人单位 劳动者权利 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 

分 类 号:R65[医药卫生—外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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